索引号: | /2020-00001 | 信息分类(主题/组配/体裁): | 其他/动态信息/公告 |
发布机构: | 石榴街道 东海县人民政府石榴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0-11-10 |
文号: | 石街发〔2020〕182号 | 关键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
概述: |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全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东政办传〔2020〕21号)精神,现就2021年全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时效: | 有效 |
石街发〔2020〕182号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全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东政办传〔2020〕21号)精神,现就2021年全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在本县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二、缴费标准
(一)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东政办传〔2020〕21号)精神,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资助。其他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财政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按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主要采用网上缴费(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银联POS机缴费、委托县内各有关农商银行代缴等方式缴纳。
四、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每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情形规定如下:
(一)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含)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除上述四种特殊情形外,在次年1月至6月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7月以后不再受理当年登记缴费。
五、参保登记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连政办发〔2019〕5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村、各部门做好宣传发动与参保登记工作。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新增的城乡居民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续保的城乡居民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二)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提供各类困难群体准确、完整信息,协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各类困难群体的参保登记工作。
(三)退费情形。参保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死亡、户口迁移至本市外、就业等情形时,可至县医保部门申请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退费。参保居民在银行、税务大厅等各缴费渠道的误收误缴退费,可至县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担退费工作。退费所需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县财政部门对接。
六、工作要求
(一)应保尽保,平稳有序。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
(二)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各村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绩效评估,建立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指标,明确工作职责。
(三)规范经办,告知充分。广泛告知和发动城乡居民按时参加居民医保并及时续保缴费,不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定期督查,强化落实。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有力,街道办要对在征缴工作中执行不力、工作不负责任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医保、税务、人社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应急工作机制,保障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征收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开展。
(五)加强衔接,多层保障。为了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之外的医疗需求,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衔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附件: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目标任务
东海县人民政府石榴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