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0001 | 信息分类(主题/组配/体裁): | 公安/政府文件/通知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4 |
文号: | 东公发〔2019〕127号 | 关键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东海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概述: | 关于印发《东海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时效: | 有效 |
东公发〔2019〕127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所、大队,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县局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试行)》、《连云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制定了《东海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海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14日
东海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招聘工作,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试行)》、《连云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采取聘用或者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使用的辅警。
第三条 招聘辅警应当在员额配备标准范围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分类招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聘组织
第四条 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局政治处具体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不得自行组织辅警招聘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报考辅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四)勤务辅警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条件要求应当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招聘岗位无关的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等情形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 公安机关民警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被招聘到该民警、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辅警岗位工作。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及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
(八)办理招用手续。
招聘勤务辅警还应当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参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进行。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简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和职位由用人单位向本级公安机关书面申报(附件1或2),经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报本级公安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招聘。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面向社会发布,明确告知辅警的非人民警察且非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性质,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招聘计划、招聘岗位及要求、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体能测评的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成绩计算方法,人选确定和递补方式;
(六)体检标准;
(七)聘用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
(八)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投诉方式;
(九)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测评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当根据岗位需求确定,特殊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考核专门知识。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十七条 考察工作由县局辅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主要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参考《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局根据报考者的考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提出拟招聘人员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取聘用方式用工的,由公安机关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二十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局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辅警招聘工作的人员,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辅警招聘有关规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报名、考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资格,或者不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安机关辅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